來源:智為銘略 瀏覽次數:37 發表日期:2024-10-17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簡而言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比較對象是形狀、色彩和圖案,并且判斷是否侵權時需進行單獨的侵權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在實務中,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候,會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認為構成侵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認為不構成侵權。
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怎么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
“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外觀設計專利確權以及侵權判斷的基本方法,也是最重要的判定原則。“整體觀察”是從外觀設計的整體出發,對其全部設計特征進行整體觀察,而不能僅從外觀設計的局部出發。“綜合判斷”是在考察各設計特征對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影響程度的基礎上,對能夠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而不能把外觀設計的不同部分割裂開來予以判斷。
此外,下列特殊情形仍構成近似或相同的外觀設計專利:
1.其區別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
2.其區別在于使用時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但有證據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設計對于一般消費者能夠產生引人矚目的視覺效果的情況除外;
3.其區別在于將某一設計要素整體置換為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
4.其區別在于將對比設計作為設計單元按照該種類產品的常規排列方式作重復排列或者將其排列的數量作增減變化;
5.其區別在于互為鏡像對稱。
6.僅尺寸不同的外觀設計。
7.材料的選擇替換。比如:橡膠錘和金屬錘。
8.僅其產品功能、內部結構或者技術性能的不同。比如觸摸開關和聲控開關。
筆者認為,上述情形也是與“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法則相適應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要從全部設計特征進行整體觀察,例如大小不一套娃、木頭或塑料材質的椅子、觸摸開關和聲控開關、三引腳或五引腳的線路板等,均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
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實務案例
案例一
[案例1:(2023)浙民終1120號]
本案涉及h型椅子的侵權判定,法院裁判要旨:涉案專利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點在于:1.兩者均包括一塊靠背、一塊坐板和五根支撐架。其中兩根為長支撐架,帶有兩個接近90度的彎曲弧度,連接兩個彎曲弧度的中間部分為扶手;兩根稍短支撐架略帶弧度;一根最短支撐架為橫梁。一根長支撐架和一根稍短的支撐架組成h字形的結構。靠背依附在稍短的支撐架上。長度相等的兩根支架之間,由橫梁進行連接固定。因此,兩者各組成部分及其形狀、布局、風格基本相同。兩者的不同點主要在于:1.椅背圖案不同,涉案專利產品的椅背圖案為豎形彩色條紋,條紋寬窄、色彩不一,排列無固定規律。被訴侵權產品椅背全部為綠色,無條紋圖案;2.涉案專利產品的支撐架與橫梁、坐板之間的每處連接處均由一顆釘子固定,被訴侵權產品則為兩顆。但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的區別系局部、不顯著的設計變化,釘子數量在產品正常使用時通常不會引起消費者的特別注意,椅背圖案則是在未付出創造性勞動、在原有授權外觀設計的基礎上將條紋簡單改變為純色。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不足以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區分開來,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并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該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
從該案例可以直觀地體現,法院在判定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時,如果圖案獨立存在,則通常不予考慮,這也是與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50個典型案例中的(2013)民申字第29號的案例相一致,“被訴侵權產品在采用與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之余,還附加有其他圖案、色彩設計要素的,如果這些附加的設計要素屬于額外增加的設計要素,則對侵權判斷一般不具有實質性影響。否則,他人即可通過在外觀設計專利上簡單增加圖案、色彩等方式,輕易規避專利侵權。這無疑有悖于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的立法本意。”
案例二
[(2015)民提字第23號]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問題,首先,第17086號決定認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有三點:一是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二是噴頭出水面形狀,三是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除噴頭出水面形狀這一設計特征之外,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噴頭寬度與手柄直徑的比例等設計特征也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雖然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采用了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高度近似的跑道狀出水面,但是,在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這一設計特征上,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各面均呈圓弧過渡,而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各面均為斜面過渡,從而使得二者在整體設計風格上呈現明顯差異。另外,對于非設計特征之外的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相比的區別設計特征,只要其足以使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產生明顯差異,也應予以考慮。其次,淋浴噴頭產品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處均為其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在對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時,在上述部位上的設計均應予以重點考查。具體而言,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手柄上設置有一類跑道狀推鈕,而被訴侵權產品無此設計,因該推鈕并非功能性設計特征,推鈕的有無這一區別設計特征會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噴頭與手柄連接產生的斜角角度較小,而被訴侵權產品的噴頭與手柄連接產生的斜角角度較大,從而使得兩者在左視圖上呈現明顯差異。正是由于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未包含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以及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在手柄、噴頭與手柄連接處的設計等區別設計特征,使得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呈現明顯差異,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未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主旨,具體以單獨對比、直觀觀察、比較產品的外觀視覺效果、改進空間的大小等考量因素,并排除8種特殊情形,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基本雷同,即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行為;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呈現明顯差異,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未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屬于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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